国安法应补强办案人员排除非中国公民条款

   行政会上周五完成讨论《修改第2200/9号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法〉》法律草案。保安司司长黄少泽表示,有关法案的内容基本与谘询文本内容相同,只是有字眼及技术性调整。法案稍后送交立法会审议,何时生效视乎立法会进度安排。在行政会召开的记者会上,有媒体关注到香港涉及《港区国安法》的案件拟聘用海外律师,引发争议,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释法,因而询问,澳门涉国安的案件可否聘用外地律师维权?黄少泽表示,据《澳门基本法》及《律师通则》有关规定,只有律师公会具有效注册律师或实习律师才能在澳门特区执业及提供法律服务,有关规定与香港不同。他指出,修改后的《维护国家安全法》是澳门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主干、核心的法律。但内容为原则性,未能涵盖所有具体事宜。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法案通过后,将有一系列的法律制定,包括立法及修法。针对有关情况,特区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结合国安案件的性质,以及律师职业的特点等进行研究。

     黄少泽司长的回应,是完全正确的。但也只是回答了其中的一部份,而未有回答可能会存在的另一部分,那就是按照《律师通则》的规定,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登记而获得在澳门特区执业资格的律师中,有部分并非是中国公民,而涉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及国家主权尊严及国家秘密,因而也应对非中国公民律师,实行「排除主义」,以进一步严谨地捍卫国家安全。

     未按《律师通则》规定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外地律师,当然是不具在澳门特区执业的资格,不管其是外国籍还是中国籍。在当年的澳门某家博企的内部权争案中,其中一位当事人就聘请了香港著名大律师(也是反对派的领袖)担任其律师的顾问,结果因为其并未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因而不但是无权直接为这位当事人出庭作辩,连为具执业资格的澳门律师担任顾问,也遭到律师公会的质疑,而「老猫烧须」,黯然离开澳门。

  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外籍律师,主要是葡国籍。但多是在澳门回归前或回归后不久就已经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并执业。后来,澳门因赌牌开放而经济畅旺,而葡国则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经济陷入困境,有不少刚毕业并拿到葡国律师牌照的「律师仔」,在葡国难以立足,就跑来澳门「搵食」并意图「掘金」。而具有澳门执业资格的律师,包括这些「律师仔」的同胞的葡裔律师,主要是出于「利益保护主义」的考虑,避免「多个香炉多个『鬼』」,而强烈主张律师公会拒绝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律师公会也从善而流,因而这些「西洋鬼」只能是悻悻然地离开澳门。

    因而黄少泽司长所说的情况,只能是适用于这种「西洋鬼」之类的未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的外来者。在一定程度上,尤其是行政技术上,与目前香港发生的情况基本相同。但就无法解决,在政治上及现实中,也有不少非中国公民的律师,已经在澳门律师公会注册,具有在澳门特区执业的资格,他们也应该不能接触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的问题。

    当然,以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成员的情况看,有多名葡裔律师因为是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因而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的规定,登记为选举会议成员,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审查并通过。这就显示,因为选举会议成员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中国公民,因而他们在登记时,已经明确自己是中国公民,甚至是已经到相关权责机构办理确认中国公民的手续。其中的欧安利,不但是《澳门基本法》规定的必须是中国公民的行政会委员,而且也是全国政协委员。因此,这些葡裔律师参与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的诉讼,并无问题。

      但问题是,有一些也是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葡裔律师,并不在澳区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名单内。这就显示,他们并不承认自己是中国公民。因此,即使是他们具有在澳门特区执业的资格,也不能参与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的诉讼。

    其实,不单止如此,笔者早在多年前就分析指出,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一来是属于国家主权尊严,二来案件中的案情或证据可能涉及国家机密,这本身就是属于「国家安全」的范畴,另外,涉国家安全案件往往是以中文为载体,外籍人员不熟悉中国国情,其中的辩护律师可能会以西方所谓「普世价值」来作诉讼主调,因而所有的办案人员,从侦查案件的警方警员,到检察院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再到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还有为被告辩护的律师,都全应是中国公民,具有强烈的「排他主义」——排除非中国公民。

    而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李家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释法,是基于在现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不受外国政府、组织或个人施压、胁迫或操控;也没有有效方法可确保其会遵从《香港国安法》第六十三条有关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私隐的保密规定。

     李家超所指的「香港特区没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师或大律师因其国家利益而产生利益冲突」,在澳门则是以另一种形式表现,那就是虽然澳门《律师通则》禁止不具澳门律师资格者在澳门执业,可以避免发生类似香港的问题,这也正是黄少泽司长满怀信心之处;但就无法避免具有在澳门执业资格的非中国公民律师,也掺上一脚参与涉及国家主权尊严及国家机密的国家安全的案件诉讼的问题。

  因此,《维护国家安全法》应有相关的规定,凡是参与国家安全案件的办案人员,包括警员、检察官和法官,以及辩护律师,都必须是中国公民。修订后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虽然有规定,办理国家安全案件的司法官,必须是中国公民,但并不及于参与案件诉讼的律师。而且,《维护国家安全法》是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专门法律,也应对此有一个「全盘规范」,单是《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有所规范,仍是并不足够的。

  如果行政会上周五完成讨论的《修改〈维护国家安全法〉法案》,没有这方面的内容,在送交立法会审议后,就宜采取补强措施,在立法会常设委员会进行细则性审议时,或是由政府代表提交补强条款,或是由立法会常设委员会的议员们建议政府代表提交相关补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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