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这番神操作 是要为涉案银行卸责 赖掉储户的钱?

原创 新华裔 新华裔 2022-06-22 06:29 

       河南村镇银行爆雷事件至今已经过了两个月,从最新情况来看,由于河南地方神操作储户的存款大概率是拿不回来了

    1  6月18日,河南许昌市公安局发布通报,表示对河南新财富集团涉嫌重大犯罪立案侦查,初步查明自2011年以来,以该公司实际控股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

两个问题:(1)河南警方为何不同时对涉案的河南村镇银行立案调查?这是个相互勾结的欺诈案子,河南村镇银行难道不应该坐在被告席上吗?

        (2)河南警方把村镇银行而不是储户定性为成为受害者,把他们说成被犯罪团伙“利用”了,“利用”二字就把村镇银行的责任给摘了出来。

       人们疑惑,不是“相互勾结”吗?不是“合伙”吗?怎么就成了“利用”?难道?

       这一番神操作,失踪的400亿就不用银行赔付了,而是要向犯罪团伙追索,按照追索回来的资金比例赔付。可是,人尽皆知,主嫌犯吕奕已经逃往美国,谁去缉拿、怎样缉拿吕奕?抓不到吕奕,怎么追回被骗存款?

       无独有偶,河南银监部门也是这个路数!

     2  6月18日,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禹州新民生等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被河南新财富集团操控和利用的犯罪事实已初步查明,相关资金情况正在排查。

       看看,犯罪人或责任人只有一个,那就是河南新财富集团,村镇银行是被“利用”了,而且是他们的“线上交易系统”被利用,村镇银行成为受害者,没有任何责任!

     3  与此同时,相关视频显示,面对储户维权,河南银保监局副局长杨华军在现场手持扩音器向民众保证,只要款项合法合规地存入,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只要民众不知情,没有参与违法的过程。

       这话的问题大了去了,这是要被害人自证清白,即自己举证证明存款“合法合规地存入”、“不知情”、“没有参与违法的过程”。        

       请问:受害人能够自证清白吗?这不是为难受害人吗?况且河南村镇银行爆雷本身就暴露了其揽储是非法的,那么整个过程不都是“违法”的吗?何以有所谓“合法合规存入”之说?

        按照目前已知的信息,明面上合规的存款,突然涉嫌“非吸”,其中涉及银行基层工作人员、风控、高层、股东、发起方、第三方平台,贯穿了整个银行金融系统。问题足够严重!村镇银行能够脱责吗?

     河南银保监局难道不负有监管责任?!

   4  6月20日,河南4家村镇银行发布了相同公告,内容为从即日起开展线上客户资金信息登记工作。请注意,是客户资金信息登记!

       点击公告,进入客户信息登记表页面,突入眼球的是公告中重要信息的用词存在重大问题:

       登记页面写的是“客户而不是“储户”“资金”而不是“存款”“收益”而不是“利息”

       这番神操作,使得河南村镇银行的问题性质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由储户存款演变成客户投资。

       这一变化的实质后果,就是投资风险由客户(投资人)自行承担,而不是由村镇银行赔付!

    5   登记表最下方,还有一条警示:“填报人承诺: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完全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这条警示与河南银保监局副局长杨华军在扩音器里说的如出一辙,只不过杨华军用词婉转,使用了“只要……就”这一具有一定的假设性语法,表示除非满足他所说的足够条件(形式逻辑中的充分条件),否则维权人的诉求不会得到满足。

       问题是,他所说的“款项合法合规存入”的解释权在银行乃至于监管机构!而储户是否“知情”“参与违法的过程”,储户是说不清楚的,他们只是受害者,如果地方当局失去公正力,属于弱势一方的储户的维权是无能为力的!

    6  谈谈相关法律与政策

      去年1月央行明令禁止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的存款业务,禁止银行进行跨区域的揽存,各大互联网平台陆续下架类似产品。     

       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有关规定,在警方侦办、法院受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件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不能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人自行承担损失,而不能要求有关部门代偿。

       从河南警方和银监机构发布的信息来看,河南村镇银行储蓄爆雷事件,演变成犯罪团伙“利用”村镇银行的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而40万储户似乎变成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的参与者。

       如此,则进入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的400亿变成了涉嫌犯罪资金,而非储蓄,不受法律的保护,就不能按照存款保险制度走,即不能赔付受害者,只能去追索,最后查封拍卖犯罪团伙的资产,用来赔偿受害人。

        河南地方保护主义色彩一目了然。

     

    7  这里的关键,是河南村镇银行是否通过“非自营平台”开展存款业务?

       按照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的说法,储户是通过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进行的。

       如何认定这个“线上交易系统”是否“非自营平台”成为整个事件的关键!

       但为了公平公正,这一认定不应由银监机构而应由法院裁定,而且不能由河南地方法院裁定——你懂的!

  

      所以,河南村镇银行爆雷的案子不能由河南警方负责处理,也不能不经法定程序就认定河南村镇银行就是被“利用”,而不是与河南新财富集团相互勾结,合谋犯罪。

       村镇银行是合法开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正规银行,其“线上交易系统”被控制,村镇银行有责任,但储户没有责任。

       涉案村镇银行就此脱身,天理不容!

      监管部门也须承担监管责任。退一万步说,如果是河南村镇银行违规揽储,但河南村镇银行为何敢于违反央行的禁令,堂而皇之地继续从事非法揽储业务?难道人行对河南没有监管?难道河南银保监局、河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没有监管责任?

        非客户原因造成损失的,涉案银行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将损失转嫁到客户身上。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十条规定,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造成客户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客户承担的责任除外。

       此外,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造成客户损失的,涉案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就是说,无论村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的建立是否违规,涉案银行都要承担全部责任。

         厘清事实真相,认定事件性质,涉及河南村镇银行是否对受害储户兜底。如果认定交易为非法集资、金融欺诈或理财投资,交易主体是“客户”而不是“储户”,进入“银行线上交易系统”的是“资金”而不是“存款”,所获是“收益”而不是“利息”,则河南村镇银行不用兜底。反之,则必须兜底。

        如果认定储户是通过“银行线上交易系统”以存款的方式将钱存入银行,这钱就是受法律保护的,村镇银行要承担赔付责任。在必须兜底的情况下,涉事村镇银行须赔付最多50万元的损失。即使涉事村镇银行出现“被接管”或“破产”的情形,亦可请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全额进行偿付;存款超出50万部分,将根据银行破产清算的结果按比例获得赔偿。

        即使兜底,涉案银行的赔付为50万(单个赔付金)X40万(储户数)与被骗走的400亿相比,也只是小儿科的小儿科。

        就是说,储户损失的钱,大概率(大头)是拿不回来了!

       进一步说,即使说河南新财富集团“利用”了村镇银行的“线上交易系统”,村镇银行也有重大失责,没有尽到监督、核查义务,也要承担责任。在本案中,涉案银行存在明显的过错,需要在自己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行对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各项情况的稽核、检查制度。商业银行对分支机构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稽核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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