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准带手机上学,12岁男孩用剪刀捅死父亲

最近在广西发生了件骇人听闻的事情。

据澎湃新闻报道,1月16日下午,广西宁明县12岁男孩何某兴因父亲何某保不准其带手机上学,交手机时趁父亲不备,用剪刀刺向父亲颈部,导致父亲死亡。

事发后,家属没有报警,1月18日上午便将何某保私自下葬,中午妻子何某配才报警向警方告知了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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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的少年,杀害自己的亲生父亲,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成了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新修改的刑法虽然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了12岁,但也作了限制。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这个年龄段的小孩犯故意杀人罪的,并不是一律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要看最高检如何定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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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最高检不予核准,何某兴会不会受到其他管束呢?

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然而,何某保管教儿子何某兴不要带手机上学尚能被杀害,指望母亲何某配管教何某兴恐怕也是成效甚微。所以只能指望专门的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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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措施,在第四十一条做了列举: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除此之外,何某兴这样的未成年人往后还可能被送到开展矫治教育的专门学校,这个学校实施的是闭环管理,类似封闭式的寄宿制学校,根据表现评估合格后才会让未成年人返回原学校学习。

因此,何某兴并不会因为年纪小就没事了。只是惨遭儿子杀害的何某保未免太过悲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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