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我希望你的“父母”牢底坐穿【轩讲】

大家好,我是在观网陪你看中国的谷智轩。上个月,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失散14年的儿子孙卓被找到,一家团圆,故事似乎就要给出完美结局。然而,孙卓一句“应该不会留到亲生父母那边”,给这副“阖家团圆”的画面,加了一层不祥的滤镜。儿童被拐卖之后,不但生父母会受到极大的伤害,儿童的人生轨迹也会发生剧变,一旦拐卖事实被揭发,他们往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创伤,还要面临“生恩”还是“养恩”的两难抉择。可以说,每一桩儿童拐卖,都是一场人伦悲剧。“拐卖”二字,拐是方法,卖才是目的。没有“买”,就没有“卖”。人贩子固然罪无可赦,但收买儿童的“买家”,也是这些悲剧的直接推手。本期《轩讲》就来聊聊,拐卖儿童,为什么买方也必须处以重刑。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澄清两个误区。第一个,我国有多少儿童被拐卖?我看到有报道说,中国每年有20万儿童失踪,九成以上找不回来。其实这两个数字被严重夸大了。2016年公安部“儿童失踪信息紧急发布平台”,也就是“团圆系统”建成以来,共发布儿童失踪信息4930条,成功找回4858名儿童,找回率达98%。这个平台的信息,是由全国6000余名打拐民警发布的,应该是目前最权威的数据。

第二个误区,是我国对拐卖儿童犯罪判得比较轻。首先,在我国的《刑法》中,“拐卖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两条不同的罪名。前者的法定刑远高于后者,最高可判死刑。在《刑法》453个罪名中,仅有4个罪名的法定刑比它重。所以在法律上,拐卖儿童绝对是重罪。但在实际判决中,拐卖儿童罪的相对重刑率,比起拐卖妇女罪、绑架罪来说,确实比较低。有学者研究过,法官只在11%左右的情况下,会采取偏重的刑罚。从表面上看,法官在判这类案子的时候,好像是比较“手软”,但深究之后就会发现,拐卖儿童案件中,有大约五成儿童,是在亲生父母同意的情况下被卖走的。如果除去这部分案件,那么拐卖儿童犯罪的重刑率,是要高于拐卖妇女的。所以,我们感觉拐卖儿童判得比较轻,只是因为“亲生亲卖”这种,占了此类犯罪一半的“特殊”情况。

生父母卖孩子,该怎么入刑,争议是比较大的。这期节目虽然不做这方面的讨论,但我希望这个现象,能引起更大的关注。其实,比起偷抢、拐骗孩子,给“有意愿”的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对犯罪分子来说,风险要低得多,但回报却不低,因为那些生父母出售的孩子,卖价要远高于拐来的孩子。而且,没有生父母的干预,“中介”和“买家”案发的可能性很低。所以此类案件的数量,要远比发现得多。在一些地方, 比如说山西忻(xīn)州、四川凉山、广西玉林、云南红河,已经出现了“亲生亲卖”的全套产业链。在怀孕期间,孩子就已经被“预订”,产妇的住院、住宿都安排到位,只待生下孩子后,直接“包邮到家”。有的“一条龙”套餐,还“赠送”上户口服务。在忻(xīn)州当地,甚至传出了“要致富、怀大肚”之类的民谣,骨肉亲情难敌金钱利益,实在令人唏嘘。

舆论更关注的,往往是另一类案件,也就是违背生父母意愿、拐走孩子的情况。这类就不存在什么“卖方市场”,完全是需求决定供给,不,是需求决定犯罪。我国拐卖儿童的数量,在80年代骤增,这与计划生育政策密切相关,而相关犯罪在90年代中旬达到高峰,并开始回落,也与计划生育的执行力度由严至松,基本同步。步入21世纪,随着一孩半、二孩、三孩政策落地,以及公安部持续、深入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每年被拐儿童的总数进一步下降。但是,总数的下降,主要是由被拐男童数量下降引起的,而被拐女童的数量,变化幅度非常有限。从被拐儿童的年龄看,只有在零岁,以及14岁以上这两个年龄段,女童的数量超过了男童。这些现象背后揭露的,其实是拐卖儿童犯罪中,需求方的动机。

这些人为什么要买孩子?一是因为观念。“重男轻女”、“传宗接代”,这些封建糟粕,大家都不陌生。买男孩为了传宗接代,年龄越小,对买方家庭就越忠诚;买女孩是为了给儿子传宗接代,14岁以下的,还要多养几年才能“用”,不“划算”。所以买家最喜欢的,是1-6岁的男孩,和14岁以上的女孩。至于为什么0-1岁女孩占多数,是因为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大多是亲生父母主动“出售”,愿意“卖”女童的,远远超过“卖”男童的,哪怕后者的“价格”更高。在不谈“价格”的民间抱养中,女童的数量更是远远超过男童。在整个低龄“市场”,男童求大于供,女童供大于求,两者“价格”至少相差两到三倍,所以人贩子才会想方设法拐走男童,还管前者叫“大货”,后者叫“小货”。

买孩子的第二个原因,是“穷”。这跟我们的直观感受有点不一样,因为从人贩子手里“买”孩子,并不便宜。这几年由于国家打击力度大、技术手段高,孩子的“售价”也是水涨船高。不过,对富人来说,他们可以从各种“合法”途径来获得男孩,试管、代孕、给福利院“捐款”,只要钱到位,办法有的是,犯不着去碰“红线”。但对穷人来说,非法“买”孩子再贵,也贵不过合法“买”。哪怕倾家荡产,甚至举债,至少这笔钱,还在他们能够负担的范围之内。

贫困也与观念高度关联。有些贫困地区,民众思想保守,教育程度较低,法治观念也比较薄弱。当地人把“有后”,当作人生终极追求,根本不认为“买孩子”有错,亲朋邻里也维护包庇,甚至为之穿针引线。也是在这些地方,拐卖儿童案件的破获难度大,被拐儿童的解救时间相对较长,给原生家庭带来的伤害也更大。

观念让人产生了需求,而贫困,让人无法以合法的方式来满足需求,两者一结合,就催生了犯罪。我国的儿童拐入地,集中在华南的福建、广东,以及华北的河南、河北、山东五省,且农村远高于城市。这种地理分布,与各地的文化观念、社会结构、地方保护主义,经济发展程度高相关。而儿童拐出地,则主要在西南的贵州、四川、云南三地,同样是农村高于城市。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农村空心化严重,存在大量“留守儿童”。监护人、社区与政府,对这些儿童的保护力度不足,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2016年后,被拐儿童的数量又出现了一波反弹,这背后,是“买方”需求出现了新的变化。近五年来,大部分被拐儿童的年龄,都在7岁以上,以14-17岁为主。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已经接近成年,他们被拐后,不是被收养,而是被吸收进了一些非法产业。男孩成为家佣、非法劳工,以及偷盗、抢劫的“工具”,女孩则进入色情行业,或者被强迫结婚。这种“买家”,犯的就不只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那么简单了,还可能触犯了盗窃、抢劫、强奸、非法拘禁、强迫劳动、强迫卖淫等多项罪名,牢底坐穿不是梦。对这部分人严惩,不会还有人不同意吧?

那么有争议的,主要是以收养为目的的“买家”。早些年,我国对这一类的收养行为,确实网开了一面。《刑法》曾经规定,收买被拐儿童,对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前面讲了,“买”孩子来养,大部分是为了传宗接代,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培养孩子对家族的忠诚,所以虐待孩子的可能性,是比较低的。大部分被拐卖的儿童,从骨肉分离,到最终被找到,差不多要十年以上。“买家”根本不需要阻碍解救,只需要时间来发酵所谓的“亲情”,等到案发之后,生米早成了熟饭,“生恩”自然比不上“养恩”。所以在过去,这批以收养为目的的“买家”,绝大部分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收买被拐儿童来传宗接代,绝对是低风险、高回报的“好买卖”。

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把“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改成了“可以从轻处罚”。这些“买家”,现在至少是必须承担刑事责任了,这可以说是一个进步。但如果我们细看,收买被拐儿童,如果没有强奸、故意伤害等加重情节,一般的量刑幅度,也就是在三年以下,而且没有罚金,要是“从轻处罚”,很多估计就直接缓刑了。哪怕用暴力、威胁方法来阻碍解救,也只能定个“妨碍公务罪”,一般也只能判三年以内。这能有多少震慑力?对比一下: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哪怕收购一般犯罪所得,虽然刑期在三年以下,但也是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买一个孩子的惩罚,还比不上买个动物、买个东西,这有点儿说不过去了吧?

此外,我国《刑法》设刑的逻辑,通常是先针对一般情况,设置一个量刑幅度,再针对特殊情况,设置加重、从轻等量刑情节。比如说,拐卖儿童犯罪,一般情况,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特殊情况,比如说拐卖超过三人以上、造成儿童及亲属重伤或死亡等等,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甚至死刑。而收买被拐卖儿童,针对一般情况,却可以“从轻处罚”,这绝对是特殊待遇了。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法律,对那些以收养为目的的“买家”,仍然是宽大处理的。这其中,主要有两层考虑。其一,是保护被拐儿童,其二,是认为这些“买家”情有可原。我们先来说这第一点,为什么轻罚买家,可以保护被拐儿童?主要有这么两条理由。一来,降低买家的处罚,可以防止买家虐待儿童,或者阻碍解救;二来,被拐卖的儿童,已经把“买家”当成了父母,他们被解救后,如果惩罚“买家”,就会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

我们来逐一反驳一下。前面讲了,如果买孩子是为了收养,“买家”很少有“虐待”、“阻碍解救”的必要,瞒天过海,多养个几年,事儿就成了。哪怕是为了进一步降低虐待儿童、阻碍解救的概率,我们也完全可以按照一般的设刑逻辑来——即如果有类似的行为,就“从重处罚”,或者加重一个量刑档次。有人肯定要反驳了,要是处罚重了,“买家”害怕案发,破罐子破摔怎么办?我们来看看《刑法》中的“绑架罪”,是怎么规定的:如果伤害人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撕票”,立马罪加一等,无期徒刑或死刑,没别的出路。“绑架罪”里头,被绑架的对象,可是包括儿童的。对穷凶极恶的绑匪,可以加重处罚,不怕他们“破罐子破摔”,而买孩子来养的“爹妈”呢,一般情况也就坐个几年牢,怕他们把事情“做绝”,就从轻处罚,这逻辑上说不通啊。

对于“二次伤害”,我们可以换个角度来想。既然是保护儿童,我们不但要考虑那些被拐儿童,还要考虑大多数儿童的安全,他们都是潜在的被拐卖对象。如果说,为了保护被拐儿童,而对“买家”从轻处罚,却因此降低了“买家”的犯罪成本,导致“需求”变大,促使更多人贩子铤而走险,这无异于将更多的儿童置于危险之中。我们上面说了,现在国内打拐力度大,技术手段高,对于新发的儿童走失案,公安机关很快就能侦破。但是,只要需求在,人贩子就不会罢休:硬的不行,他们就发动金钱攻势,把“亲生亲卖”产业做大;国内不行,他们就把脑筋动到了国外。近十年来,在云南、广西等地,跨境拐卖儿童犯罪十分猖獗,仅仅从越南、老挝、缅甸三国拐卖儿童入境的案例,就超过百起,涉及儿童数百名。无论是“亲生亲卖”,还是“跨境拐卖”,解救被拐儿童,与解救后对儿童的救助,都会变得极为困难,因为确定不了这些儿童的身份。更不用说,“买家”和被拐儿童之间,不得建立任何法律关系。如果找不到生父母,这些儿童通常只能认定为“弃儿”,由各国民政部门获得监护权,进行抚养或送养。哪怕找到生父母,如果存在“亲买亲卖”,这些生父母还可能被剥夺监护权。这种“二次伤害”,可不是轻罚买家,就能够缓解的。从这个角度讲,收买被拐儿童的社会危害性,绝对不比拐卖儿童小。要保护儿童,就不该对买家轻罚。为了保护部分儿童,而置广大儿童于险境,这有违正义,也不是立法的初衷。

我们再来说“情有可原”。这里可以原谅的“情”,一是指动机,二是指后果。动机主要是我们前面提到的“穷”和“观念”。这两个动机,真的是“情有可原”吗?纵观整部《刑法》,可以从轻处罚的犯罪情节里面,可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条件和思想观念这两类,没道理到了拐卖儿童这里,就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理由。再者,无论是为了传宗接代,还是养儿防老,实质上都是为了利益。“买”孩子,就是投资,是赤裸裸的“利己”。把那些所谓的“传统”、“道德”外衣剥去之后,收买被拐儿童的目的,总结起来就是一个——“非法获利”,这与拐卖儿童者,没有本质的不同。我想不到有任何理由,可以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值得同情的。

网上还有种观点认为,这些“买家”养孩子那么多年,金钱和感情都投入了不少,一旦案发,失去孩子造成的打击,就够他们喝一壶的,足够当做惩罚了。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后果,人财两失,就是收买被拐卖儿童,应得的后果之一。偷了东西,赃物被追回,我们会因为盗贼受到了“损失”,而同情他们吗?刑罚的首要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自作自受”,就能让人不再犯罪,那还要法律何用?所以,因为失去犯罪所得而感到痛苦,根本无法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也不能成为我们同情罪犯的理由。

我国在法理上,一般认为拐卖儿童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不可买卖性”。但实际上,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不只是儿童的权利,还有他们生父母的权利。这些“买家”,剥夺了生父母监护、抚养孩子的权利,剥夺了别人的天伦之乐,摧毁了无数个家庭、无数段人生。孙海洋夫妇,为了寻找儿子,关了店铺,变卖家产,14年走遍26个城市,发放的寻人启事超过10万份。“打拐妈妈”李静芝,原本在一家大型国企工作,有幸福美满的家庭。28岁本应该是人生中最美好的年华,她却在那年失去了孩子,从此跋涉铺满血泪的寻子之路,失去了事业和婚姻,踽踽独行32年。丧子之痛,已是痛彻心扉,再加上几十年的牵肠挂肚与自责愧疚,明知此生再见无望,却始终放不下那一丝希冀,世间最大的煎熬,莫过于此。哪怕他们之中,有人有幸与孩子团圆,但孩子形同陌路的眼神,孩子与“买家”间的亲昵,却又在他们从未愈合过的伤口上,深深扎了一刀。他们都是普通人,与我们每个人的父母,没什么不同。他们没有做错任何事,却要承受世间最大的酷刑。扪心自问,如果我们去同情“买家”,对于深受其害的生父母,公平吗?

儿童被解救后,确实会面临两难的抉择。惩罚儿童视为亲人的“买家”,确实会对他们造成二次伤害。所以很多父母在找回孩子后,为了让孩子少受点苦,只能“原谅”这些“买家”,甚至允许孩子继续待在“买家”身边。父母眼睁睁看着自己的骨肉,与夺走这一切的仇人亲密无间(jiàn),还对他们尽孝,这是怎样一种折磨?对此,我只能说,可怜天下父母心。但是,他们可以原谅,国家不能姑息。收买被拐卖儿童者,情无可原。从轻处罚“买家”,就是将更多儿童推向深渊。要杜绝拐卖儿童犯罪,除了对人贩子及其帮凶出重拳之外,对那些“买家”,也必须严惩不贷。对于“二次伤害”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家庭与社区的支持,通过心理辅导等科学手段,来减轻被拐儿童的心理创伤。但是,保护被拐儿童的利益,不等于顺从被拐儿童的心意,更不应该以生父母“伤上加伤”为代价。即使有些被拐儿童坚持“认贼作父(母)”,国家也必须做这个“恶人”,将“贼人”绳之以法。对于这些孩子,我们只能尽最大的努力,帮他们度过难关,并期待时间能抚平他们的伤痛,希望等他们也为人父母后能够理解,严惩那些偷走人间至爱的盗贼,才是对他们最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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