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了“第四种医生”,专看职业病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修订后,医生资格下设“职业病诊断医师”子项

  撰文 | 燕小六

  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本版目录有多处修改,其中之一涉及医疗行业。即在“医生资格”下,新增“职业病诊断医师”子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读称,新增职业资格项目均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目前,“医生资格”下共有4类职业资格。其他3项分别是医师、乡村医生和人体器官移植医师。

  说法由来已久

  “医学界”检索发现,2016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将“尘肺诊断医师资格、职业中毒诊断医师资格、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全国职业性放射病诊断医师资格”4项,整合为“职业病诊断医师职业资格”。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因此,职业病诊断的本质就是认定“工伤”,结果影响到患者后续的诊疗、工伤保障待遇等。

  2017年版《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并无职业病诊断相关内容。但2013年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做出明确的资质要求,称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1.具有医师执业证书;2.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3.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病诊断标准;4.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工作3年以上;5.按规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相应专业的培训,并考核合格。

  上述要求在2021年修订版“办法”中,亦得到延续。

  《健康时报》撰文称,将职业病诊断医师纳入“目录”,将更好地解决职业病诊断难题。

  比如,这有助于职业“正名”,或能鼓励更多医师从事职业病诊断,扩大专业队伍。

  医生、医院似乎都不爱干

  社会公益组织“大爱清尘”专项救治尘肺病群体。尘肺病约占职业病报告病例的90%。

  该组织发起人王克勤告诉“医学界”,“目录”新增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对广大尘肺病患者来说,未必是好消息。

  “纳入‘目录’,说明‘职业病诊断医师’是一种特殊职业,不是任何一个医生都能诊断职业病。这相当于更严格管理职业病诊断医师。”王克勤说,从资质看,这可能提升诊断专业化。而在社会层面,大量农村尘肺病患者可能因医生资源有限以及其他复杂的壁垒,而无法及时诊断,造成对患者生命健康的影响。

  在2019年5月的国新办中国职业病防治形势与对策有关情况吹风会上,国家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司长吴宗之介绍,经培训合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有9700多人,远远不够。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解读职业病诊断医师管理办法称,职业病诊断医师要运用职业卫生与临床医学等学科知识,综合判定劳动者疾病或健康损害与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其结果追求的是法律事实。

  由于涉及劳动关系、法律责任的认定,容易牵涉进法律纠纷,很多医生不愿从事职业病诊断。

  陕西省山阳县卫健局原副局长徐毓才告诉“医学界”,“目录”修订对职业病诊断总体影响不大,因为结论在于诊断机构。“这就像医生开了诊断证明,但没有机构盖章就是无用的。”

  2021年修订版“办法”在“第三章诊断”提出,职业病诊断结论应由诊断机构对医师签署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进行审核,确认诊断的依据与结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盖章。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职业病诊断机构数量也在下降。《工人日报》检索有关公报发现,2017年我国职业病诊断机构478家,2012年为562家,5年间降幅14.9%。

  《法制日报》称,由于职业病医学诊断和法律责任认定捆绑,诊断机构一旦出具职业病诊断报告,即认定工伤的责任主体。因此,有些医疗机构可能不愿面临由此可能带来的高风险和压力,不愿申请资质。

  2021年修订版“办法”指出,设区的市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备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王克勤表示,近年,我国关于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有进步。

  针对“诊断难”的问题,2021年修订版“办法”提出,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在收齐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诊断结论。

  “希望‘职业病诊断医师’纳入‘目录’,意在深化培训、提升专业能力,而不是限制诊断。”王克勤说。

  资料来源: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

  2.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关系确认难 诊断机构建设不足职业病认定困局待破解. 法制日报

  3.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5号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