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虐猫取消录取资格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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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第四点: 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道德是人与人之间的事,与动物何干?)
第十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相关)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不相关)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相关)
4.新录用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新聘用未满3年(含试用期)的事业单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不得报名;(不相关)
5.通过定向招聘、简化程序、放宽条件等方式招聘到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有且仍在最低服务期限内的在编人员;(不相关)
6.现役军人;(不相关)
7.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不相关)
8.正在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相关)
9.正在受处分期间,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不相关)
10.在读的普通高校非2025年应届毕业生(其中,在读的非2025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不得以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不相关)
11.按规定不得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请解释什么叫其他情形?!)
现在,请相关部门解释一下,到底哪不道德?什么叫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