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封杀华为AI芯片,抗议无效,反击还需利剑,呼唤中国的长臂管辖
2024年5月13日,华盛顿的晨雾还未散尽,一封来自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的通知已如惊雷炸响——任何使用华为昇腾系列AI芯片的行为,都可能被视为“协助违反美国出口管制”,受到处罚。
这意味着:哪怕你是在撒哈拉沙漠深处的数据中心运行一块华为910D芯片,也可能触发美国法律的全球追索权。
美国不仅仅是在全球封杀华为AI芯片,还是在围剿中国的企业,在每个AI企业头上都挂上了一把达摩之剑,只要美国愿意,随时都可以落下。
既禁止中国企业使用美国的先进芯片,又限制使用华为的先进芯片。美媒说,美国的目的就是在AI的大潮中让中国企业出局。
美国不是胡言乱语,这是美国“长臂管辖”在数字时代的狰狞具象。
中国如何反击美国的霸权?
图1. 美国封杀华为芯片的禁令。不是警告,是利剑。
一、“长臂管辖”:美国如何把国内法炼成“达摩克利斯之剑”?
美国长臂管辖的起源:
什么是“长臂管辖”?
长臂管辖,英文叫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概念。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已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人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人发出传票。
“长臂管辖”,通俗的讲就是:
即使你不在这儿,只要你的行为与我有最低联系,我就有权管你。
最初,这只是为了解决州与州之间的商业纠纷。比如,一个纽约公司跟新泽西客户签了合同,出了问题,纽约法院就可以说:“你在我这里做过生意,我就要管你。”
但谁能想到,这个原本温和的法律原则,在美元霸权与技术垄断的加持下,早已演变成一种极具杀伤力的全球制裁工具,它的威力远超想象。
美国长臂管辖的法律扩张与全球渗透
美国长臂管辖的法律框架历经三个阶段演进:
法理奠基(1945-1977):
1945年“国际鞋业公司案”确立“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允许法院对境外实体行使管辖权。
立法强化(1977-2001):
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FCPA)美国首次将反腐败管辖扩展至外国企业;
2001年《爱国者法案》以反恐名义授权监控全球金融交易。
数字霸权(2018至今):
《云法案》规定凡数据经美国服务器即可管辖,结合SWIFT系统监控美元流动,形成“数字+金融”双轨长臂。
美国部分“法律武器库”:
1. FDPR规则(外国直接产品规则),只要产品涉及“美国技术”,即可纳入出口管制,例如:英伟达A100芯片禁售给中国。
2. 次级制裁,不仅打击本国企业,还威慑第三方国家实体,例如:瑞士维多集团被迫停止伊朗交易。
3. 定向狙击,针对特定企业发起“精准勒索式”法律行动,例如:法国阿尔斯通被肢解、中兴休克停摆。
这些规则加在一起,构成了美国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司法控制”的基础。
二、从阿尔斯通到中兴、再到华为:美国“法律精确打击”的经典剧本
阿尔斯通的美国陷阱,法国工业明珠陨落:
2013年,法国能源巨头阿尔斯通因涉嫌海外行贿被美国司法部调查。高管皮耶鲁齐在机场被捕,成为谈判筹码。最终法国政府妥协,阿尔斯通核心业务被通用电气收购,皮耶鲁齐服刑25个月。
这一事件震动全球,也暴露了欧盟在面对美国长臂管辖时的无力。
中兴通讯案:23亿美元罚单换“喘息”机会
2018年,中兴被指控违反对伊朗的出口限制,遭到全面封杀。最终缴纳23亿美元罚款才得以“复活”。这场“休克疗法”让中国企业首次真切感受到美国司法机器的“经济绞杀”威力。
华为突围战:抗战,1400亿研发砸出一条生路
面对美国三轮极限施压,华为不仅未倒下,反而投入1400亿元研发经费,实现13000颗关键元器件国产化。孟晚舟被拘1028天后回国,标志着中国开始具备对抗“法律胁迫”的战略能力。
图2. 2021年9月25日,孟晚舟乘坐中国政府包机回到祖国。
数据说话:
截至2023年,美国OFAC(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制裁名单覆盖全球15,000个实体;
其中96%是非美国企业;
法国巴黎银行BNP Paribas, 在2014年因违反美国制裁规定被罚款约89亿美元。
换句话说,美国的长臂管辖,已经不仅是“法律工具”,更是一台收割世界的金融收割机。
三、欧盟《阻断法》启示录:反抗美国长臂管辖,不能只靠防守
欧盟历来反对美国的域外制裁主张, 即长臂管辖,认为其构成一种过度的管辖权, 违背了国际公法的一般原则,在实践中它几乎只针对外国公司。面对美国的“越界执法”,欧盟在1996年推出了《阻断法》(《The Blocking Statue》),同年5月,欧盟还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提出控诉, 指责美国 《赫尔姆斯—伯顿法》以及对古巴的禁运措施侵害了欧盟根据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和 《服务贸易协定》所享有的自由贸易权。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美国同意暂时搁置 《赫尔姆斯—伯顿法》。 此后美国历任总统每六个月签发一次豁免令。
鉴于阿尔斯通事件的教训,2018年8月7日,欧盟升级版的《阻断法案》正式生效,希望能在保护欧盟人员免受第三国法律跨境适用、跨境执法以及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影响方面做的更好,更好的维护欧盟人员权益。
但是,在现实中,欧盟《阻断法案》是被动防守性质的,法案实施起来比较困难,对美国不具威慑力量,欧盟企业或个人在面临美国制裁危险的情况下,往往毫不犹豫地选择遵守美国禁令要求。
例如,2018年美国退出伊核协议,要求各国尽快撤出在伊朗的投资和人员,道达尔、西门子、雷诺等欧盟企业巨头二话不说,不管损失,立马走人。
法律必须有牙齿,否则就是软弱的象征。
图3. 皮耶鲁齐出狱后,根据其经历出版了《美国陷阱》一书。
四、呼唤中国的“长臂管辖”:从防御走向域外震慑
2021年,中国《反外国制裁法》出台;2023年,《对外关系法》明确“对等反制原则”——中国正在构建自己的法律盾牌。
但目前,这些法律主要针对在中国境内运营的企业,尚无法覆盖境外企业的经营活动。2021年中国商务部制定了《阻断办法》,只是部门规章,层级比较低,比较简单。
而美国的长臂管辖的威慑几乎能覆盖全球每一个角落。
所以,我们必须回答这个问题:
当美国举起“法律大棒”的时候,我们能不能也举起我们的“法律利剑”回击?
答案是:可以,而且必须。
中国也需要这种威慑,就像中美关税大战一样,当美国举起关税大棒的时候,我们也要用关税大棒回击,这才可能有后来的和平谈判的成功。
中国需要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适当的立法,将国家安全的概念,延伸到国外,进行域外震慑,将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在反华美企头上,让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无处逃避。美国不是强调按规则行事吗,我们就建立这样的规则。
美国以国家安全的名义打击中国的巨头,我们也可以用安全的名义打击美国的巨头;美国可以通过引渡抓人,我们也可以。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律,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域外监管体系。例如:
如果OpenAI在训练模型时使用了微信或抖音的中文数据,那它就跟中国建立了“最低限度联系”,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
如果美国的战略智库使用了中国的数据进行分析,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如果美国企业使用了中国的稀有金属,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
若其配合对华制裁,做出危害中国安全的行为,我们可以依《数据安全法》对其处以年营收4%的高额罚款(参考GDPR标准),对相关人员进行起诉;
我们也可以依据《反外国制裁法》责令其不得对中国实体实施歧视性措施,否则在中国市场将面临“资格剥夺”。
没有利剑的契约只是废纸!
美国BIS新规试图将华为芯片变成“技术界的氰化物”,我们不能再停留在外交抗议和被动防守的层面上。
历史反复证明:只有手握对等威慑力,才能有真正的和平。
中国需要的,不仅是防御的盾牌,还要有一把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守护国家利益的“利剑”。
犯我中华者,虽远必诛!
当华盛顿再次举起“法律大棒”,希望北京法庭的槌声能在曼哈顿上空回响——这才是大国博弈的终极平衡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