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空姐因拿了一袋机供品坚果被开除了,这样的判罚合理吗?
据《BUG》栏目相关消息,最近,关于海航空姐疑似因一包机供品坚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消息在业界流传。《BUG》栏目从当事人处了解了事件发生的过程。
据涉事空姐叶子(化名)自称,她在被开箱检查发现有一包机供品坚果,之后被公司要求停飞,几天后被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她认为,海航对自己的解约处理是不符合规定的。
空姐叶子(化名)回忆当时的情况时表示,3月31日晚,她的航班在海口落地后,乘坐机组班车去基地,然后来了一群检查人员,要求乘务员和安全员留下做个调研。
叶子称,在一个房间内,检查人员告知大家交出手机,然后逐个打开行李箱检查。打开她的箱子后,对方要求介绍下箱子里的物品,包括围裙、洗漱用品、个人衣物等,然后在她的箱子里看到了一袋机供品坚果,对方就拿出一张表格,要求她签字。
“纸上写的是本人谁谁谁,身份证号码,今天飞哪里,什么航班,拿了飞机上什么东西,都是自己填的,后面写了一句,本人接受公司的处罚什么我已经知晓,类似这种话。”她回忆,当时表格里没有写具体处罚措施,“检查人员说只是做调查,可以写上这个机供品的来源以及用处”。
此外她还谈道,自己离开检查的房间后,曾给直属领导打电话报告了情况,之后也提交了文字陈述。
4月2日,她被要求交出证件并停飞,并且开始在公司日常打卡上班。
4月7日,她被告知解除劳动合同,并下发了通知书。她回忆,通知书上大概写明:触犯了公司的规定,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建议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把一年之内犯的错误也都列举出来,说结合本次事件予以从重处罚。
叶子称,她当场拒绝签字,但其家庭住址8日收到了公司寄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还通知她去海口办手续,她目前还没有去。
截至发稿,叶子并未向《BUG》栏目提供关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式通知书。针对其中表述的“一年内其他错误”,叶子称包括“酒测刷脸没刷上”等,“但是当时已经处罚我了”。
叶子还指出,根据海航的客舱管理部管理手册规定,私拿机供品的处罚是,“技术资格降一级,薪资级别对套降级,扣减绩效分5分。文件下发之日起重复发生即给予调离岗位,留用察看处理。”
由于合同等其他文件中并未有其他规定。叶子认为,海航对自己的解约处理是不符合规定的。
在该事件发生后,海航乘务员收到公司群发的邮件,邮件中题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评论文章称,在员工入职或合同续签时,已明确告知全体员工均应自觉遵守公司奖惩管理规定,其中第六条第三款第7项已经规定如员工存在“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将会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对于该事件的合法性问题,有律师认为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列举具体行为及对应后果。如果航空公司主张“携带机供品”属于侵占公司财产或违反廉洁规定,需进一步举证该行为与规章制度的关联性及损失后果,若仅携带少量坚果且无转售牟利行为,法院可能认定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
对于该事件的合法性问题,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需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列举具体行为及对应后果。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合法性的核心在于规章制度对“严重性”的界定。如果航空公司主张“携带机供品”属于侵占公司财产或违反廉洁规定,需进一步举证该行为与规章制度的关联性及损失后果,若仅携带少量坚果且无转售牟利行为,法院可能认定行为未达到“严重”程度。
展曙光律师还谈道,《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航空公司若无法证明规章制度已履行民主程序及公示义务,解除行为将因依据不合法而无效。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对解除决定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该事件爆出后,有从业者愤愤不平,表示,虽然航司都规定不允许私自拿机供品,其实很多空乘都拿过,直接开除有点处罚过重。
“海航现在都减配飞,一趟航班下来,机供品也剩不下什么了,那点玩意也不值几个钱。”
还有民航业内人士表示,飞机上的矿泉水、饮料、面巾、纸杯、小食等机供品,大多属于“单次使用”,航班结束后统一回收处理,不再循环使用。现实中,航班结束后,仍有大量未拆封的机供品被直接丢弃,不少空乘会悄悄将这些用品带走自用,甚至成为“圈内默契”。
有网友认为海航的处理没有什么问题,虽然悄悄将机供品拿走已经是“圈内默契”,但这个行为本来就不合理,不能因为普遍存在就轻易放过。
也有网友认为海航这个因为拿了一袋机供品就直接开除的行为有些过激了。既然这些机供品在航班结束之后会被丢弃,那分给机组人员也没有什么问题啊?
还有人认为,机组拿机供品在过去式很普遍的现象,现在开始严查也是应该的,但海航这次的举动,感觉实际上是反应出目前的航司赚钱越来越困难了,所以才会开始有这些降本增效的行为,甚至因为一包坚果就开除一个乘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