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港口爆炸已致1200余人伤亡,危险品作业怎样才安全?| 港口圈

伊朗当地时间4月26日12:05左右(北京时间26日15:35),伊朗南部的沙希德拉贾伊港(Shahid Rajaee)发生剧烈爆炸,目前已造成40人死亡、1200余人受伤。

起火点位于Sina公司运营的集装箱堆场内,视频显示,集装箱冒出浓烟后迅速起火,附近人员纷纷撤离,起火不久后便发生剧烈爆炸,波及范围较大,甚至摧毁了附近建筑的屋顶和窗户。当地居民表示,50公里外都能感受到爆炸的冲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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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后现场浓烟滚滚,火势迅速蔓延,伊朗当局一度表示火势已被控制,但4月27日下午,多起集装箱爆炸致使港口再次起火,浓烟和空气污染影响持续扩大,导致港口所在地霍尔木兹甘省首府阿巴斯所有学校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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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拍视频显示,堆场内多个箱区(包括一个冷藏箱区)受损,大片集装箱严重损毁,部分港机烧损,消防人员仍扑灭残余火情。

伊朗当局已对事故开展调查,但原因尚不明确。伊朗官员表示,已确定存放在港口一角、可能装有化学品的集装箱发生了爆炸。Sina公司首席执行官声称,进口货物申报不实是爆炸的原因,危险品被申报为普通货物并存放在港口。伊朗总统表示,该港的管理状况不可接受,长期存放着12万至14万个集装箱,使港口处于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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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画面中,起火的集装箱堆场冒出橙褐色烟雾,表明含有钠或氨等化学品。伊朗国家石油公司宣布,爆炸与该公司在该地区的设施设备无关。《纽约时报》与私营海事咨询公司Ambrey均称爆炸与军用固体燃料有关,Ambrey援引伊朗国家灾害管理组织称,该组织曾向沙希德拉贾伊港发出有关化学品安全储存的警告。不过伊朗国防部否认称,该港起火区域从未进出口军用货物。其他专家表示,硝酸铵等日用化学品存放不当,也会引发类似的爆炸。总之,本次事故大概率与危化品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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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前的港口

沙希德拉贾伊港位于霍尔木兹海峡北岸,还位于国际南北运输走廊(INSTC)上,是伊朗最大商港和最重要的进出口门户。该港目前占地4800公顷,有48个泊位,其中10个集装箱泊位(岸线总长2500米),水深13-17米,可靠泊18,400TEU及18.5万吨的巴拿马型船舶。沙希德拉贾伊港承担了伊朗85%-90%的集装箱运输、55%的贸易量和70%的过境贸易,年处理超7500万吨货物。2024年,该港完成239万TEU。Sina公司是伊朗最大港口运营商,属于国营控股企业。

港口暂停运营可能导致每天22.1万吨货物停运。不过,4月27日,伊朗当局声称爆炸仅影响了港口的一部分,其余部分正常运营,伊朗海关宣布恢复货物进出口清关,伊朗电视台播放了集装箱从船上卸下的画面。

近年来,多个国际重要港口及邻近仓库都发生了危险品爆炸事故。

2015年8月,天津瑞海国际危险品仓库起火爆炸,共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8.66亿元,原因是集装箱内硝化棉自燃,或引发硝酸铵等危化品爆炸。

2020年8月,黎巴嫩贝鲁特港起火爆炸,造成200多人死亡,7000多人受伤,事故原因是长期不当储存在港口仓库中的约2750吨硝酸铵爆炸。

2022年6月,孟加拉国吉大港地区一集装箱堆场起火爆炸,造成至少49人死亡,约450人受伤,爆炸原因是现场许多集装箱内装有过氧化氢等危化品。

2022年6月,约旦亚喀巴港发生集装箱爆炸及化学气体泄漏事故,造成至少13人死亡,超265人受伤,事故原因是装卸危化品箱时,门机钢丝绳断裂,调查发现装卸的箱子重量远超钢丝绳的额定载荷。

2024年8月,一集装箱船靠泊在宁波舟山港时,危险货物集装箱起火爆炸,造成临近部分集装箱及船体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所幸无人员伤亡。事故直接原因是过氧化物(危险化学品)在不插电冷藏箱中过热起火。

港口圈(ID:gangkouquan)认为,安全是港口的红线,这些事故中,港口或船公司等各相关方在处理危险货物时,存在安全隐患,最终酿成大祸。引发危险品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有五点:一是人为操作失误;二是设备设施故障;三是货物瞒报,监管不力;四是环境问题,如气温过高、雷电天气等;五是堆存时间过长。随着新能源等新兴危险品货种增长,极端天气多发,高温季节即将来临,港口在危险货物作业中面临更多挑战。

近年来,我国交通运输部多次出台相关措施,规范港口危险品作业。

2022年6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扎实做好夏季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强化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监测和风险管控(详见“注意!全国港口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来了”)

2022年7月,交通运输部印发《港口安全类重大风险专项防控措施的通知》,要求着力防范化解港口安全重大风险,坚决遏制港口重特大事故发生。(详见“交通运输部印发港口安全类重大风险专项防控措施的通知”

2024年7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从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等五个方面规定了25项重大事故隐患情形。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通运输部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工作。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5个方面:

(一)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三)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四)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

(五)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

第四条 “存在超范围、超能力、超期限作业情况,或者危险货物存放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超出《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许可范围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作业的;

(二)超出储罐的设计温度、压力、液位储存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储存温度储存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超出管道的设计温度、压力输送危险货物或者超出介质的输送温度、安全流速输送危险货物,且未及时处理的;

(三)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按照有关规定检测评估后,明确应当停止或者限制使用,但未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的;港口危险货物储罐经检查、检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未停止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港口大型装卸机械的;

(四)《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未按照规定实行直装直取作业的;

(五)《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第1类爆炸品(除1.1项、1.2项以外)、第2类气体和第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超时、超量等违规存放的;

(六)危险货物未根据理化特性和灭火方式分区、分类、分库隔离储存的;危险货物的隔离间距、堆存高度、堆存数量不符合规定,或者存在禁忌物违规混存情况的。

第五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设备设施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液体散货码头装卸设备与管道未按装卸及检修要求设置排空系统,或者排空系统功能失效的;装卸甲、乙类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装卸臂、软管和工艺管道选择的吹扫介质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

(二)输送危险货物的压力管道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三)储罐未根据储存危险货物的危险有害特性要求,采取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添加抗氧化剂或阻聚剂、保温储存等特殊安全措施的;

(四)储罐(罐区)、管道的选型、布置及防火堤(隔堤)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第六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配备不满足作业安全要求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爆炸危险区域安装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未按强制性标准配备相应保护级别的防爆电气设备,或者防爆电气设备防爆功能失效的;

(二)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码头、涉及可燃或有毒气体泄漏的重大危险源罐区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但未设置的;或者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功能失效的;

(三)储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储罐防雷装置缺失,或者防雷装置检测不合格,仍继续使用的;

(四)储存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固定灭火、冷却、火灾报警设施,但未设置的;或者固定灭火、冷却、火灾报警设施功能失效的;

(五)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等重要场所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通信装置、报警装置,但未设置的;或者设置的通信装置、报警装置功能失效的;

(六)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按照强制性标准应设置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自动监测系统,但未设置的,或者系统功能失效的;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未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视频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七)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未设置紧急切断、自动联锁等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罐区未设置独立安全仪表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第七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场所或储运设备设施的安全距离(间距)不符合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备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二)危险货物储罐、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仓库与港口外的居住区、公共建筑物等外部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间距)、防火距离(间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危险货物储罐、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危险货物仓库与其办公用房、中心控制室、宿舍、食堂等人员集中(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间距)、防火距离(间距)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第八条 “安全管理存在重大缺陷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未制定爆炸危险区域内作业人员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从事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未将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且未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培训的;

(四)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未按特级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的;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的;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过程无人监护,或者监护人未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的;

(五)内浮顶储罐确需浮盘落底时,未制定专项操作规程的;未开展安全风险辨识,或者未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未办理作业审批手续,或者未对全过程进行监控的。

第九条 本标准第四条至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判定存在困难时,各单位可结合作业实际,组织5名以上(单数)相关领域专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同类型事故案例,论证分析、综合判定。

第十条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中涉及特种设备、消防、防雷等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照本标准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易燃易爆、毒性、放射性等危险特性的危险货物,是指《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第2.3项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1项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及固态退敏爆炸品、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氧化性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第6.1项毒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指南>的通知》(交办水〔2016〕1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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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港集团发布《关于上海港高温季节对5.2类有机过氧化物集装箱港口作业要求的公告》,要求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安排相关货物的进出口作业。如需高温季节从上海港进出口,建议采取有效的温控措施(如冷藏集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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