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订婚强奸案”:这是“生米煮成熟饭”的事吗?
自4月16日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宣判,时间已过去了两周,舆论的喧嚣渐渐褪去,新瓜代替了旧瓜,但我们还是想回头再看看,摸清来龙去脉,了解事实真相。
1、案件本身的瑕疵
强奸罪有几个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方可定罪判刑。
要件一:女方不同意?
本案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妇女“性自主权”即“性不同意权”,但不是所有的“不同意”都构成犯罪。“不同意”只是必要条件,而非至高、神圣、唯一、充要条件,不宜孤立、片面、僵化地看待这一条。
首先,“不同意”的确认。除了事中的“不同意”,案发前后的“类似同意”亦不容忽视:事前,二人已谈了三个月恋爱,案发前一天正式订婚,交接彩礼(首付50%),次日女方宴请后一同回到男方婚房(洞房),依民间习俗,此时双方已结为合礼合俗的未婚夫妻(准夫妻)——这至少是“性同意”的一种铺垫和预期;事后,女方家庭提出和解,希望尽快登记结婚,双方已到民政局等候领证,此前发生的同房以“生米煮成熟饭”论——这又是“性同意”的一种追认和原谅。事前有铺垫和预期,事后有追认和原谅,称之为“类似同意”未尝不可。因此,联系前因后果,本案所谓的“不同意”尚属两说,未可遽下结论。
答记者问提到,“经审理查明,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被害人如此传统,估计不会主动谈及这个话题而作此表态,多半是席某某曾经向被害人提出婚前性行为要求而被拒绝过。恋爱期间被拒绝而作罢,可见他对被害人的“不同意权”有足够尊重。那为何订婚后一反常态呢?此无他,只因对被害人口中“婚前”二字的理解有分歧,他以订婚为节点划分婚前婚后,订婚后就不叫“婚前”了。所以,此中有“误会”的成分在,终归是小两口儿的闺中矛盾,从众心理作祟(世人皆如此,我何独不然),究竟并无主观恶意。其对被害人造成了一定伤害但尚可弥合,例如事后数次通话都顺从被害人亲属,无半点抵触,又自书悔过书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满满的善意。
其次,“不同意”的豁免。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它是我国首例“订婚强奸案”。订婚虽不被成文法认可,但有习惯法做支撑,公众关注的焦点自然延伸到“婚内强奸”。法律上本无“婚内强奸”一说,此系女权主义的杰作。女权主义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利己主义浸染到女性群体的产物。个人欲望膨胀,在两性关系中索取超自然的个人权利,缺少对家庭、集体、社会的责任感。这不是男女平等,而是“女尊男卑”,故被调侃为“女拳”。男女之间本应相互慰藉、相互谦让、相互搭配,如果只剩下争权夺利、相互嫌恶、相互对立,人间可还值得?
话说回来,婚内(订婚)“不同意”是否构成犯罪,即便在法律界也有很大争议,分为肯定说、否定说、折中说三种,各有各的道理,迄无定论。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2辑·总第7辑)》第51号指导案例采纳“折中说”,以婚姻关系是否正常存续作为判断要件,正常存续期间的“不同意”可以豁免。非正常存续期间的则要格外慎重,视情节轻重和危害大小,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同类判例因时因地因人因情而异,有罪无罪在两可之间,量刑亦时轻时重。
“婚姻关系是否正常存续”不仅看当下,更着眼将来。以往“非正常存续”判例中,属婚姻末期的多已累积了许多矛盾和危机,即将离婚或在离婚的路上;属婚姻前期的多有悔婚表现,例如感情破裂、性格不合、暴力倾向等等。这两种情况下,强奸罪极易成立,公众亦未生疑。
本案发生在订婚期,二人感情正处于蜜月期,未来幸福可期。截至案发,双方相处融洽,无明显矛盾冲突。“不同意”背后并无那种不可豁免至于悔婚的原因,乃纯粹由于女方个人原因(性观念差异)。在旁人眼中,这没什么大不了,只不过沟通上出了点问题。若事后处置得当,事中的“不同意”可以转化为事后的“同意”,则婚姻关系有望正常存续。
由此观之,本案的“不同意”具有案发前后“类似同意”、婚姻关系有望正常存续故而适用豁免的情形,法庭有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酌情裁量的空间,此所谓“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
要件二:发生性行为?
性行为和性交行为(核心性行为)是两个概念,对于年满14周岁女子,后者才构成强奸罪。根据官方机构出具的被害人**膜完好,私密送检物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两条关键证据,怀疑案发时因当事人性经验不足,生理紧张,心理害怕,女方反抗挣扎,现场可能只发生了类性行为、过程性行为,而未发生核心性行为。被告人(男方)疑似应激性插入前早泄,亦即“未遂”。
答记者问列举的有关“既遂”的证据评述如下:
(1)“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可是“未遂”(单纯的体外接触和体外排出)同样会留下这些痕迹,是否“既遂”,存疑;
(2)“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客厅的窗帘有被点燃的痕迹”,此为事后反应,可补充说明被害人“不同意”,但用来证明“既遂”则太勉强;
(3)“被害人母亲的证言”,其未在现场,仅听当事人自述,并掺入了自己的主观偏见,可靠性存疑;
(4)事后多段电话录音和口供中当事人对发生性行为的描述和承认,怀疑因当事人缺乏性知识和性经验,以及紧张、害怕、后悔、惊慌失措,故对当时发生的性行为存在认知偏差,主观上可能把“未遂”误判为“既遂”。其对被害人母亲口头承认“你把某某强暴了”,自称“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不假,但做到了哪一步、哪种程度并未明确。
因此,本案“既遂”的证据存在疑点,不足以排除“未遂”的可能性(如庭审中有其他不便公开的证据,那又另当别论)。
要件三:以暴力手段?
中国法院网刊文提出:“(婚内强奸)对暴力手段的认定应该强于一般强奸罪所使用的暴力手段,且不包括胁迫或者其他较轻缓的手段”(《论婚内强奸》,宁从越、毕婷婷),“对于情节一般的婚内强奸不应认定为犯罪”(《浅析审判实践中“婚内强奸”的定性与处理》,赵江)。
答记者问列举的有关“暴力”的证据评述如下:
(1)“电梯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后席某某往外拖拽被害人”,这条证据并非来自事中,而是事后,意在劝被害人有话回房好好说,以求补救,并无迫害性恶意及恶果,且回房后很快又听从被害人要求,开车送其回娘家;
(2)“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这两条恰好表明情节轻微,疑未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综合上述案情,本案判断强奸罪成立的几个构成要件分别存在法理有争议、证据有疑点、情节较轻微等瑕疵。作为舆论高度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典型案件,“疑罪从无”、“罪疑惟轻”似乎更切合实际。
2、案件的社会效应
《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以法治的力量引导人们向上向善。”法院审理查明,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据男方家庭称,双方离案前和解、重归于好只差5分钟。可见这本是一桩婚姻家庭领域的民事纠纷。“人民内部矛盾要用调解的办法解决”,故办案方向宜重调解,慎刑罚,助人向善,成人之美。而今跳过调解环节,直接过渡到刑案并以有罪判决结案,对男女双方及其家庭造成永久伤害,也许两个家庭从此结怨,同时毁了两个年轻人的未来。
人民满意是衡量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本案一、二审判决客观上背离了传统观念和民众常识,将成文法推到习惯法(民间习俗、伦理道德)的对立面,激化了两性矛盾,加深了适龄男女的恐婚情绪,进而威胁到已婚家庭的稳定性,令当下结婚难、结婚少、生育少、离婚多的婚姻家庭问题雪上加霜。对于这个结果,请问身为社会精英的法律人士,该判例是否发挥了“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释放司法善意”的实际效用呢?是否达到“让人民满意”了呢?
舆论似乎超越了法律范畴。比如,婚内(订婚)“不同意”如何界定?天生女人,多感性而善变,半推半就、欲拒还应者常有,嘴上不同意身体却很诚实者常有,前一秒同意后一秒不同意、或前一秒不同意后一秒同意者常有,“床头吵架床尾和”者常有。天生男人,多直男癌,不知女人心,错会女人意,又该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契约精神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精神,但过分强调婚内(订婚)“性同意”的法律属性和契约属性,势将消解其中的伦理属性、情感属性和习俗属性,而后者才是维系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所以,要让伦理的归伦理,情感的归情感,习俗的归习俗,法律的归法律。自古“清官难断家务事”,能依靠伦理、情感、习俗解决的百姓家务事,法律尽量减少干涉为妙。
再比如,人们以健康的常识直观到,某些违背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的婚外性行为只因“性同意”就逍遥法外,如今合乎公序良俗和伦理道德的婚内(订婚)性行为却因“不同意”而锒铛入狱;某些婚外性行为不但“同意”并且“乐意”,如今婚内(订婚)性行为不但“不同意”并且报警抓你没商量,人们不禁会问:凭什么?婚内(订婚)性行为的法律风险竟然大于婚外,那还结什么婚?正是这种强烈的反差引爆了本案舆情。惟有积极回应公众对民间习俗、伦理道德的关切,方能平息怨气。
3、复盘当事方的过错
我们赞赏洁身自好,不提倡婚前性行为。但婚前性行为有合乎伦理与违背伦理之别。本案被害人对婚前性行为的抗拒表现出过于传统的“贞洁观”,连未婚夫都拒绝,十分罕见。可能因个体心理、性格、文化上的差异,例如有其他个例,一方婚后始终不愿与另一半同房。另外,有的大龄单身男女长期缺爱,导致婚恋观不正,性心理扭曲,亟需心理疏导。本案男女双方都老大不小了,错过这一站,往后的路只怕会更难走。
被告人席某某的过错显而易见。无论罪名成立与否,用强就是不对。强扭的瓜不甜,何必那么猴急。猴急也就罢了,不知道女生要靠哄么?哄哄就能解决的事,闹出这么大动静,到底吃了情商低的亏。
有人批评席某某把彩礼当成了交易,窃以为不然。更多是因为二人有三个月恋爱的感情基础,且已正式订婚,他觉得水到渠成,可以入洞房了。他这种想法其实蛮正常,试问在当今开放型社会,未婚夫向未婚妻提出同房要求很过分吗?世人不都如此吗?怎么到他这里就被苛责为彩礼交易了呢?怪只怪他遇到了一位“贞洁观”过于传统的未婚妻,假使换一个人,大概你情我愿,不会问出“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这种傻问题,也就没有这桩案件了。
还有人批评席某某把女方当作泄欲对象,此又太道学气。异性相吸、繁衍后代乃自然法则。如果没有性的吸引,何来圣洁的婚姻与爱情?情侣之间(第三者、婚外情除外)、已婚/未婚夫妇之间因相互爱慕而同居,天经地义。
再说事发后,双方家庭的迷之操作让人看不懂:女方家庭在彩礼和房本问题上坐地起价(落入“天价彩礼”陋俗),一言不合就报警,把事做绝;男方家庭固执不从,经济利益都能放下,偏偏名分放不下,说什么“不接受以这种(不正当)方式加名”,犹豫不决,拖拖拉拉,浪费了案前和解的窗口期;男方多次通话和口供中自己着急认罪,而后又翻供,自相矛盾,让法庭怎么采纳呢?二审建议缓刑,给台阶让你下,你又不接受(太珍惜名誉,太看重名分),让自己无路可退;女方将彩礼退还至婚介,你又以“名不正则言不顺”为由拒绝领取,仍坚持提起民事诉讼(太看重名分。但若想以此影响刑案的判断,则太天真)。
此案最好的结果是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公检法机关调解,调解不成再走司法程序。到了司法程序,基本没有挽回余地了。此时接受缓刑无疑是退而求其次的最佳选择,可惜也放弃了,只能祝福他好好改造,重新做人了。
4、案件的教训与警示
男方:尊重伴侣性自主权,时刻照顾伴侣的情绪,切莫用强,用强必被捉;特殊时期不可与伴侣同房;不可对伴侣提出非分要求;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伴侣关系,通过提高自身情商和性魅力,获得伴侣“性同意”;如果伴侣总是习惯性“不同意”,则要多沟通,找出问题所在,共同解决,解决不了那就分手吧。
女方:“不同意”要明确告知伴侣,并做好沟通,帮助伴侣获得“性同意”;维护自身性自主权,若伴侣用强,要奋起反抗,并寻求法律援助;若伴侣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或有其他非分举动,果断报警,并做好分手的打算。
性教育:生理学上,开展性卫生、性健康、性安全、优生优育教育,预防意外怀孕和遗传病、性(传播)疾病;伦理学上,防止过早性行为,禁止不伦性行为,预防性PUA;移风易俗上,反对天价彩礼、恶俗婚闹等陋习;普法宣传上,以案释法,预防骗婚、性剥削、性欺诈及其他性犯罪(性侵害)。性教育需要学校、家庭、社会齐参与。
最后,在司法案件中,要懂法、守法、用法。求胜优先,着重加强辩护力量、提高辩护水平,做到逻辑自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于法条;当求胜无望,要认清形势,调整策略,能屈能伸,进退得宜;若确有冤情,要合法申诉、合法维权、合法求助,万勿出格,无理取闹,妨碍司法公正。(朱楼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