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姻期间的强迫性行为,现在主要有两种意见
给大家看一下最高检察院刊登的意见(见截图)。
对于婚姻期间的强迫性行为,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是,完全不构成强奸罪。
另一种是,如果一方已经提出离婚,两人的婚姻关系已经处于非正常状态,则构成强奸罪。
最高检刊登的这篇文章,同意第二种观点。
大家也可以直接看这篇文章的最后一段,即我画出红框的内容,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以该段内容为主。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截至目前,我还没有看到直接“进化”到一概认定为婚内强迫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司法实操判例,不考虑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处在正常状态下。
撇开法律不讲,即便从常识角度来讲,我觉得也可以判断,结婚肯定是意味着性同意。
如果连结婚都不意味着性同意,那请问,为什么要结婚呢?
婚姻这种形式,把两人放置到了非常私密的空间,如果连基本的性同意都不存在的话,那另一方岂不会时时刻刻处在巨大的法律风险之下?或者,如果男女双方在强奸罪上被一视同仁的话,则双方都会处时刻处在巨大法律风险之下,结婚将变成一种法律风险上的互相伤害。
当然,如果有人对此特别不服,想要改的话,也不是完全没机会。
西方国家最初也没有这样的规定,经过女权组织一次又一次的斗争后,一些西方国家最终将婚内强迫性行为,一概列入了强奸罪。
对于中国来讲,这也只是目前的司法实践,如果女性群体一直持有异议,持续争吵,个人认为,也不排除以后会改。
不过等改完后,我觉得结婚这个制度形式,基本便接近无限趋向于消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