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常见谣言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讨论很多,但也发现不少错误信息。不了解这些网民的信息来源是什么,但很明显是有问题的,而且受到的同样的舆论口径影响。这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问题上:其一,少管所是否需要恢复其二,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什么

先看第一个问题:少管所是否需要恢复。答案是,不需要。原因是:少管所,现称未成年犯管教所(未管所),一直都存在,从未被撤销。我国《监狱法》第六章全章是关于“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的内容,其中第七十四条明确了未管所的地位:

第七十四条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未管所是未成年犯服刑场所,是司法执行机关,参照监狱管理。目前各省均有独立的未管所正常运营,不存在网络谣言中的被撤销情况

第二个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到底保护什么。答案是,未保法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不同角度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措施,例如父母的监护职责、学校的保护职责、社会照护(如未成年人优待政策、经营性娱乐场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等规定),并规定了违反该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从法律部门角度来看,是一部社会法社会法不是刑法,不对犯罪、刑罚及刑事责任做规范,并不存在所谓“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或者说提出这个问题本身就是对法律认识模糊不清,缺乏法治素养。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规定集中在我国刑法典中,其中第十七条是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其中第一款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明确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已满16周岁的人”不包含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下文同。第二款是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明确八种严重暴力犯罪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第三款是附条件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属于相对负刑事责任),针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程序核准,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典第十七条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进行了修正,目前第三款、第五款的规定均为2020年修正。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典对未成年犯明确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适用死刑:

第四十九条【不适用死刑的情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里的死刑,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死刑,也包括附条件的死刑,即死刑缓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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