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鲁迅肖像权是否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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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周海婴为鲁迅肖像权在杭州打官司,此乃全国首例,全国最高法院批复“死者没有肖像权”

  1996年11月,浙江省邮票局制作、发行2000套《纪念鲁迅诞辰115周年纯金纯银邮票珍藏折》,每册售价1115元。周海婴以被告侵犯“鲁迅肖像权”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起关于“死人肖像权”的诉讼。

  庭审中,原告诉讼代理人朱妙春律师认为鲁迅的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包括鲁迅肖像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鲁迅作为已故之人虽已去世60余年了,但是鲁迅的精神不仅影响了几代人,而且随着岁月的流逝,还将继续影响下去,其精神利益具有社会关联性。鲁迅肖像的物质利益虽然不是其肖像利益的主要部分,但由于诸多经营活动中借用各种名目使用鲁迅肖像牟利者不乏其人,因而,这也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财产。鲁迅去世后,其肖像使用专有权应由作为其继承人的原告所享有。被告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发行金银邮票珍藏折,侵犯了鲁迅肖像利益和原告对鲁迅肖像所享有的使用权。

  对此,被告方在答辩中称他们对鲁迅一直怀有一种特殊的深厚感情,制作发行珍藏折的目的是为了表达对这位名人的尊敬。制作发行珍藏折并不存在侵权,此举获邮电部批准,手续合法,使用的鲁迅肖像图案是《鲁迅诞辰一百周年》邮票的翻版,其版权归邮电部所有。肖像权是一种在世权,只有公民本人才能享有,不具有继承性。最终,原被告就发行珍藏折是为了纪念一代伟人鲁迅这一点达成共识,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解而握手言和。

  此案中,全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书面答复:继承的法律意义是对公民死亡之后遗留的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继承。由于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因此,不在继承的范畴内,是不能继承的。如以侮辱的方式使用死者的肖像,使其名誉受到损害,其近亲属可以起诉。周海婴请求继承其父鲁迅的肖像权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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