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配偶财产,涉嫌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宪法》,应予撤销

福建立法规定妻子可查配偶财产,个人认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条规定,涉嫌违反上位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宪法》,应予撤销,或者将查询主体改成“夫妻一方”,而不是仅限于女方。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

1、不管是在上位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还是在《宪法》中,规定的都是“促进男女平等”、“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保障妇女权益的立法工作本意,是为了促进男女平等,而不是为了给女性法律特权。

任何只是因为性别身份原因,而获得法律特权的行为,都违背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

调取他人财产的权力,原先基本只归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所有,普通公民没有这样的权力。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条规定,相当于赋予了女性这样一项法律特权,而男性没有。这样的立法规定,违背了前述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的上位法和宪法规定。

2、即便在离婚实践中,存在部分男性故意转移、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据此想要对女性赋予特别的权力,但这种转移、隐瞒夫妻财产的行为,在女性中同样可能存在。

也就是说,在离婚实践中,女性同样可能为了自身的利益,故意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是人的本性。福建省立法者到司法裁判文书网中,或者到最高法院去查阅一下相关离婚判例,便能找到类似案件。

如果因为男性存在上述行为,女性便可以获得这项法律特权的话,则按照这个逻辑,由于女性同样可能存在上述行为,所以男性也应该获得这项法律特权。不能把这项法律特权,只给女性,不给男性。

否则,属于对男性的法律歧视,违背上述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规定。

3、虽然在上位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没有对这种公民个人查询财产的权力,作出直接规定,但是在其第六十七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规定中,可以提出申请的主体是“夫妻一方”。

也就是说,在上位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并没有限定为只有“女性”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查询,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查询。女性可以提出这样的申请,男性也可以提出这样的申请。

而目前的福建省该条规定中,将上位法中规定的“夫妻”双方主体,缩小限定为女方,即只有女方可以查,男方没有被赋予这样的权限。这样的规定,违背了上位法规定,造成了男女在法律上的不平等。

4、在目前查询到的赋予夫妻一方查询权力的其他各省规定中,查询主体都是“夫妻一方”,即不只限于女方,而是夫妻双方可以互查。

(1)《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查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财产状况的,有关登记机构、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即查询主体是“夫妻一方”,而不是仅限于女方。

(2)《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权持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或者其他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向市场监管部门、房地产、车辆等登记机构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查询。”即查询主体是“夫妻一方”,而不是仅限于女方。

(3)《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即查询主体是“夫妻一方”,而不是仅限于女方。

(4)《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即查询主体是“夫妻一方”,而不是仅限于女方。

也就是说,即便参考其他省市的同类地方性法规,福建省目前的这条规定内容,也不具有普遍性和正当性。福建省开了这样一个头之后,对于其他尚未有类似规定的兄弟省份,起到了不好的示范作用。因此,应予撤销或者对相应条款表述作出调整,明确修改为“夫妻一方”,而不是仅限于女方。

以上理由,供大家参考。

接下来,介绍一下如何进行申诉,请求撤销该项涉嫌违反上位法和宪法的规定。

按照《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下位法。

在此说明一下。

我们国家的法律,分几个层次:最高是宪法,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狭义意义上的称呼,就叫法律),再其次是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名称就叫行政法规),再往下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名称就叫地方性法规),等等,其他不表。

目前这部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便属于福建省的地方性法规,是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下位法。

按照规定,福建省的这部下位法,不能跟上位法和宪法相抵触。

但按照上面分析理由,个人认为这部条例中的第四十五条(即目前的争议条款),违反上位法和宪法。

对于这种情况,公民个人可以到全国人大网站中,提起审查建议。

大家可以在百度中搜索“中国人大网”,进去后往下拉,找到左边的一个栏目“审查建议在线提交”,点击进去后可以看到“审查建议受理平台”。嫌麻烦的朋友,也可以直接点击网址:网页链接

进入到“审查建议受理平台”后,在“法规性质”栏目中,选择“地方性法规”开头的那一个,在“法规标题”栏目中,输入“福建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然后可以点击查询。

但我刚刚试了一下,发现暂时还查询不到数据结果。可能是因为福建省的这个条例,刚刚通过,暂时尚未报送到全国人大。

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把书面审查建议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100805。这是人家官网提供的指定邮寄地址。

这属于官方法定救济渠道。

以上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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