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应当也只能保护人民当中的未成年人

我认为大部分法律的立法出发点就错了。

新中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依然是阶级国家。在政治上存在公民(国民)和人民的区别。凡是只持有中国国籍的人就是中国公民(国民)。人民是包含在公民当中的绝大多数,但绝不等同于人民。人民体现在他们的利益与中国的国家利益是一致的,是拥护和支持党领导下的国家的群体。

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所以我们是有最广大的人民,但依然有不属于人民的公民。因此中国法律只能以人民的利益为重,而不能试图覆盖全民的利益。毕竟站在人民对立面的那些,不可能跟人民有相同的利益。但也正是中国相对其他国家,人民占了绝大多数,导致部分人的脑子里只有公民没有人民,或者混为一谈。

《未成年人保护法》必须也只能保护人民当中的未成年人。是的,由于认知和教育的问题,我们不能预设立场,一个未成年人是坏人。但是当一个未成年人触犯到重大刑事案件时,他就已经站到人民的对立面去了。换言之,不该成为被保护对象。毕竟重大刑案不是无意识就能推动的,它一定是思维达到足够的判断力才能实施。实施者可能知道(也可能不知道)结果的重大危害性,但一定知道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换言之,他们知道这个可以对别人实施,但不会接受对自己实施。

中国是一个向善的国家,鼓励良善守法是工序良俗。显然,保护恶人并不是法律应当做的。年龄不应当作为脱罪理由。

同时,要改的还有《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应当救济守法公民的时候,就应该有切实的措施。如果做不到像孙悟空的救命毫毛一样每人一根,就该有权得到足够的信息自我防范。所以公安机关明知道某人有对社会的危害(追逃那种属于公安机关也不知道),却让周边人民理解为一切安好是对人民的不负责。为什么对清洁轻微的药监视居住?不就是用来防范可能的再次作案么。这个还是情节轻微,危害性一般不大的。

另外,对未成年的刑事犯罪,死刑虽然可以没有,但死缓应当有,而且缓刑不该是固定的两年,应当考虑未成年人到成年之间的差距,比如死缓六年。这么多年如果没有悔改的表现,那么成年后直接执行死刑才是对守法公民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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