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流浪猫去洗澡、看病,从行为逻辑上来讲,可以说已经完全占有了它

【本文来自《男子打球踩到流浪猫肚子致十级伤残,投喂者被判赔24万元》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从法律角度来讲,猫、狗这些小动物,不是权利主体,而只是权利客体。虽然它们也有生命,但是它们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跟人相似的生命权。换句通俗一点的话来讲,它们的“命”不是命。

它们只是物体。

没有主人的流浪猫,在法律上等于无主物。

所以,一个人去照顾流浪猫,和一个人去照顾另外一个人,不一样。由于猫不是权利主体,只是权利客体,即只是物体,因此人可以获得对猫的所有权。但是,人和人之间不会产生所有权关系,至少在目前的法律下,不会有。

在奴隶制合法时代,倒是可以有。

比如,被贩卖到美洲大陆的黑人,是白人的奴隶,即在法律上是白人的物品。

但在目前中国法律下,所有人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人和人之间,不会产生所有权归属关系。

由于猫在法律上只是一个物体,所以当你看到一只流浪猫后,经常给这只流浪猫喂吃的,并给它洗澡、看病等行为,跟你在路上看到一把废弃的生锈菜刀,然后找个地方把它磨磨亮,时不时保养一下的行为,差不多。

本来是把无主菜刀,但由于你对菜刀进行了抛光、磨亮、保养的行为,你跟菜刀之间建立了法律关联性。你需要对这把菜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假设你把这把菜刀保养好后,又随意丢弃在马路上,导致别人被划伤,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猫和菜刀的唯一区别是,猫会动,菜刀不会自己动。

另外讲一下法律上的所有权概念。

法律上的物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通俗来讲是指可以移动的东西,比如猫、菜刀等,都是动产。不动产一般指不能移动的东西,比如房子。

对动产获得所有权的标志,一般以占有为准。

假设你在路上看到一把废弃的菜刀,没人要,属于无主物,你捡起并占有了它,你便获得对这把菜刀的所有权。也就是说,这把菜刀以后便是你的,你需要对这把菜刀负责。

对无主的流浪猫来讲,也是如此。

在这个案件中的这个人,带着这只流浪猫去洗澡、看病,从行为逻辑上来讲,可以说已经完全占有了它。如果没有占有它的话,怎么带它去洗澡、看病呢?尤其是看病,你得带着这只猫去宠物医院,这不是简单的投喂行为关联性,可以解释的。

带着这只猫坐上车去看病的话,需要对这只猫具有完全的掌控和占有行为。

也就是说,从某种程度上来讲,这只猫已经不是无主流浪猫,而是属于这个人的猫。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由这个人对这只猫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逻辑上没有太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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