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云再起的大学生掏鸟案

最近,一个叫闫啸天的人出狱了,网上很多自媒体和公众号,甚至是部分主流媒体兴奋了,纷纷为这个刚结束十年刑期的年轻人鸣不平。

很多人,就会好奇,这个叫闫啸天的前大学生,到底经历了什么?才会引来那么多人为他“伸张正义”,当然这个“伸张正义”是要打引号的。

2014年有媒体报道,当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在河南省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闫啸天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时,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共12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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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后来,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其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闫啸天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第二天二人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二人被批准逮捕。然后,王亚军被判了10年,闫啸天被判了10年半。

看了这段报道,是不是感觉闫啸天和王亚军很委屈,法院的判决太重了。实际上呢?这段报道里面,没有提闫啸天掏的是什么鸟——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燕隼。

燕隼一般产卵2-4枚,平均3枚。食肉动物需很大狩猎范围。燕隼是活动范围捕食空间很大的猛禽,所以,闫啸天和王亚军,不单单就掏了一个鸟窝,至少三四个,而且不可能是在家门口掏的,他至少有意识地跑了三四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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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看似无辜的闫啸天同学,在被抓之前,还加入了一个名叫“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群。被捕前的2014年7月14日,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12只后逃跑一只,死亡一只。

2014年7月18日,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市7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负某燕隼1只。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

所以,闫啸天和王亚军根本不是,像某些自媒体和公众号宣称的那样,单纯地在家门口掏了一个鸟窝,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错误”地重判了。

他们两个人,根本就是,知道售卖燕隼可以获利,主观的、自主的,去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从中获利,而且一直到被公安机关查获后,才收手,主观恶性极强。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判决文书上可以了解到,这件案件的证据链完整清晰,材料能够相互关联,相互应证,事实清晰明了。而且从宣判书上可以了解到,法官在量刑的时候,考虑到闫啸天和王亚军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给予了从轻处罚。

由此我产生了两个问题:

一问:为何闫啸天的父母在事后开始叫屈了?为什么闫啸天在出狱后开始,以一种模糊的“受害人”的身份开始出来发声了?是什么促使了他们的改变?

二问:现在在网上鼓吹,造谣闫啸天无辜论的,在闫啸天身上加上种种符号的那些自媒体,公众号,有多少是为了流量?又有多少是拿了钱在干活的?他们的目的难道只是为了还这个社会一个他们嘴中的公平吗?这些是值得我们去深思和深究的。

事实的真相不应该被无良的媒体所扭曲,人民群众的爱心也不应该浪费在一个出尔反尔的罪犯身上。

我们都明白,都知道,这个社会上存在着很多的不公,没有人会去否认这些存在的东西,但是,闫啸天绝对不属于那种遭受了不公平待遇的人,他是罪有应得,成年人应该为自己错误的行为付出代价。

我更不希望,他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裹挟,成为一件质疑国家公信力的工具。

一个坏土豆合约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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